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一、公安机关相关法律程序

1.关于不服不予立案决定。

(1)申请复议。信访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复核。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3)复议复核期限。信访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申请检察监督。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可以直接向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2.关于不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申请。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或者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2)受理办理。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3)申诉。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关于不服撤销案件决定。信访人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

1.申请。

信访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不服公安机关的刑事处理决定等,可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

信访人申请检察监督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提交监督申请书或者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基本信息、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以及具体法定情形等。

2.受理。

(1)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在接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向信访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3)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反映。

3.审查办理。

(1)关于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果,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对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等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经受理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3)关于检察公益诉讼。

a.行政公益诉讼。信访人认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民事公益诉讼。信访人认为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经调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不提起诉讼、英雄烈士等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处理的决定。信访人对维持原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逐级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审判机关诉讼程序

1.起诉。

(1)民事诉讼:信访人与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人身、财产关系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诉讼: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刑事自诉:a.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信访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信访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诉前调解。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信访人可以选择诉前调解。

3.立案受理。

(1)信访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信访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信访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信访人撤回起诉;信访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提起上诉。

4.一审。

(1)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出现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行政诉讼普通程序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经批准可以延长。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

5.上诉。

(1)信访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2)信访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裁定,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6.二审。

(1)民事二审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2)行政二审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

(3)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有法定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审判监督。

(1)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信访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除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外,可以在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递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信访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再审情形的,裁定再审。

(2)刑事申诉。信访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赔偿程序

1.提出。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访人可以申请取得国家赔偿。信访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办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3.救济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信访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信访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信访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